清宮劇中經常會提到宗人府、慎刑司、刑部這些專門處置犯罪的地方,但是你知道他們每個部門之間的區別嗎?
為什麼犯錯的人一聽說交由宗人府、慎刑司審理,就心生恐懼,感覺生存無望呢?要知道其中的原因,我們需要先從清朝的司法制度開始說起。
清朝健全的司法機構
清朝的司法機構算是比較完整的,包括了中央的三法司、地方的省道府和州縣四審的司法機關,以及會審制度,使清朝的司法制度更為完善。
中央司法機關:刑部、大理寺和都察院組成「三法司」。
刑部
全國最高的司法機關,主管全國法律刑名、地方上訴案件,同時也審理中央官員的違法案件。屬于全國最高刑法機構,在三法司中處于主導地位。
大理寺
主要對刑部審理的案件進行復核,對于刑部審理不當的可以直接駁回、冤假錯案平反。
都察院
屬于國家監督機關,對各司法機關進行監督并彈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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